参与合作

为规范西安市国际文化交流协会接受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事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二、捐赠方与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签定捐赠协议,履行交接手续,接受境外捐赠时须先报外事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必须登记造册,设专人保管,专项使用;所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只能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捐赠者。

四、所受捐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和协会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每年将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致谢,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五、本协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活动,接受捐赠属本协会所有,必须交回协会。赠予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理事会酌情处理。

六、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对本会进行捐赠,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七、本制度经2023年9月26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